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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靖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
来源:昆明律师网   作者:昆明律师网

投放危险物质罪,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之一。

投放危险物质罪,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其构成要件主要有:

主体为一般主体。

主观方面为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,仍然积极实施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。

客体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。

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。

举例来说,某人因嫉妒他人养殖的水产丰收,向鱼塘投放有毒物质,导致大量鱼虾死亡,并且污染水源,威胁周边居民用水安全;或者某人为报复社会,在城市供水系统中投放传染病病原体,可能引发大规模的传染病疫情。

依照我国《刑法》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害后果往往极其严重,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胁,必须依法予以严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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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2024-08-09    1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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